可以。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2款之規定,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該鄰房住戶應容忍配合他人利用自己的專有部分從事修繕,若該鄰人拒絕配合,且經協調仍不履行,則可依同法規定請求該主管機關或向法院訴請為必要之處置。
可以。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2款之規定,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該鄰房住戶應容忍配合他人利用自己的專有部分從事修繕,若該鄰人拒絕配合,且經協調仍不履行,則可依同法規定請求該主管機關或向法院訴請為必要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