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小丙為被告公司的股東,其主張被告公司的董事乙於召開股東臨時會當天,向股東宣稱其受董事長甲的委託擔任股東會主席,且主張全面改選董監事。大、小丙非常不滿,於是退出此次股東會議。然而,被告公司仍在董事乙的主持下全面改選董事成功,遂來所請教楊律師該如何主張。
原告大、小丙為被告公司的股東,其主張被告公司的董事乙於召開股東臨時會當天,向股東宣稱其受董事長甲的委託擔任股東會主席,且主張全面改選董監事。大、小丙非常不滿,於是退出此次股東會議。然而,被告公司仍在董事乙的主持下全面改選董事成功,遂來所請教楊律師該如何主張。
本件的關鍵點在於股東臨時會所為決議的效力如何。若為召集程序上的瑕疵,依民法規定,出席的社員必須當場表示異議,始可請求法院撤銷決議;除非決議有無效事由,始可不受限制。由於大、小丙並未當場表示異議,因此楊律師主張此次股東臨時會有無效事由,即董事乙擅自以董事會名義召集股東會,已屬無權召集,並非只是程序上瑕疵,故不受出席社員應當場異議的法律限制,自可提起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法院最終判決原告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