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的黃先生向銀行申辦信用貸款卻遭拒,經查詢聯徵資料後,才發現其與A銀行間存有保證債權債務關係,致黃先生的信用被認定具有瑕疵。黃先生這才發現父親在他8歲的時候,因經營公司有借款需求,與A銀行簽署保證書,同時以法定代理人的身分代黃先生於該保證書的連帶保證人欄上簽署、用印,共同擔保系爭債務。黃先生覺得很苦惱,因為父親從來沒有告知他有關保證的事情,而且A銀行已起訴請求清償債務並獲得勝訴判決,目前黃先生的每月薪水都遭扣薪三分之一,因此請教楊律師該如何維護他的權益。
成年的黃先生向銀行申辦信用貸款卻遭拒,經查詢聯徵資料後,才發現其與A銀行間存有保證債權債務關係,致黃先生的信用被認定具有瑕疵。黃先生這才發現父親在他8歲的時候,因經營公司有借款需求,與A銀行簽署保證書,同時以法定代理人的身分代黃先生於該保證書的連帶保證人欄上簽署、用印,共同擔保系爭債務。黃先生覺得很苦惱,因為父親從來沒有告知他有關保證的事情,而且A銀行已起訴請求清償債務並獲得勝訴判決,目前黃先生的每月薪水都遭扣薪三分之一,因此請教楊律師該如何維護他的權益。
由於擔任借款的連帶保證人屬於「負負擔之行為」,對當時未成年的黃先生並無利益,縱使有經過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仍違反民法第1088條第2項規定的意旨,系爭保證契約應屬無效,因此楊律師建議黃先生提起「確認兩造間保證契約關係不存在」的訴訟。法院認為,A銀行為國內素負聲譽的金融機構,對於核撥貸款或約定保證等業務應具有相當的專業水平,對當時年僅8歲的黃先生顯無擔保借款人龐大借款能力的情事,實難為諉為不知。且認為A銀行只因黃先生的法定代理人代為簽署系爭保證書,即為形式上的對保行為,自應承擔日後依法該保證契約無效的高度風險方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