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屬可依據國家賠償法第三條向公路局請求國賠。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賠償責任,公路局對該道路應有管理維護之義務,並注意所管理公路有無破損,公路局疏於管理、修繕致生駕駛人因路面破損而車禍死亡,受害人家屬當可據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