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有效破獲上游製毒集團,只要施毒者或販毒者「供出毒品來源,因而破獲」,就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不過,此減輕條款的認定標準相當嚴格,首先,被告必須供出毒品來源的相關資料,例如上游的姓名、年籍、住居所、或其他可以辨別的特徵,並使檢警單位憑藉被告的協助發動偵查而且破獲,始符合要件。如果檢警單位早就懷疑此被告供出的上游,已布局監聽或調查,之後就算破獲,仍與被告「供出毒品來源」間,欠缺前後且相當的因果關係,被告就不能夠適用上開規定予以減刑。另外,就算因此破獲上游,仍需要此上游曾經有販賣毒品給被告,才符合減刑規定的要件。所以,即便許多被告都曾向檢警供出上游販毒者,能成功適用此條款減刑的實際案例仍非多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