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拋棄之效力及於僱用人。
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若債權人向有負擔部分之債務人(如受雇人)免除部分債務時,他債務人就該免除部分亦得免其責任,否則當僱用人於全部賠償為清償後,依民法規定得向受雇人行使求償權,將使被害人免除受雇人之債務顯得毫無意義,因此最高法院認為被害人拋棄之效力應及於僱用人。
該拋棄之效力及於僱用人。
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若債權人向有負擔部分之債務人(如受雇人)免除部分債務時,他債務人就該免除部分亦得免其責任,否則當僱用人於全部賠償為清償後,依民法規定得向受雇人行使求償權,將使被害人免除受雇人之債務顯得毫無意義,因此最高法院認為被害人拋棄之效力應及於僱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