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是肯定的。
靠行乃出資人以該交通公司名義購買車輛,並以該公司名義參加營運,乘客於搭乘時僅能從外觀上判斷該車輛係某交通公司所有,該車輛之司機即係受雇於該公司服勞務。最高法院認為凡客觀上被他人使用,為之服勞務而受其監督者,均係受雇人,因此車行仍須負僱用人之責任,方足以保護交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