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僱用人責任之規定,是為了保護被害人而設,因此所稱之受僱人,應從寬解釋,不以事實上有僱傭契約者為限。實務上經常可見將營業名義借予他人使用,或為了逃避僱用人責任而採取委任之名義為脫法行為,對於是否有僱傭關係仍須實質認定,是否具有從屬性、繼續性提供勞務。

因此不管借名或是以其他名義逃避僱用人責任,僱用人仍具有監督責任,故應與僱用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