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藥及調養等非必要之費用不得請求。
被害人因車禍所支出之醫療所必要者,均得請求,請求時需提出醫院開具的正式收據,若屬不必要之費用,例如上述之補藥、營養食品等調養的費用,被害人雖已支付,仍不得請求。

保險制度旨在保護被保險人,非為減輕損害事故加害人之責任,受害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因受領保險給付而喪失。惟需特別注意,責任保險被害人受領保險給付係因加害人支出保險費所致,依汽車強制責任保險法之規定,該筆受領保險金視為加害人或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故得扣除之。此與前述之支出保險費受領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