仍有可能。被告在偵查及審判中如果都有自白犯罪,對於自己的犯罪事實全部或主要部分為肯定供述,因有利毒品查緝,並獎勵犯罪行為人的悛悔,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應減輕其刑。另外,如果被告實際販賣毒品的時間不長,販賣數量非鉅大,獲取的利益也非鉅額的話,考量被告的犯罪行為所生的危害及坦承犯行的犯罪後態度,法院定的執行刑則有可能在10年以下。
實際案例:被告販賣海洛因前前後後共10次,單次不法所得在1,000至2,000元之間,警方查獲後即坦承一切犯行,並配合檢警調查。經法院審酌後,認為依其情狀處以有期徒刑,即足以懲儆,並可達防衛社會的目的,故對於被告販賣一次毒品的行為處有期徒刑7年8月,合併定執行刑9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