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會以刑度較輕的轉讓第三級毒品罪論處。《藥事法》是對於藥事的管理規範,並非只有規範藥物,還包括藥商、藥局等。毒品未必是經過公告的禁藥,禁藥也未必是毒品,所以《藥事法》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不必然是特別法與普通法的關係。
依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的函覆所示,愷他命並非不得使用的毒品,如果是合於醫藥及科學上的使用,則是一種管制藥品。除非有證據證明愷他命是在國內違法製造的偽藥,否則無法依藥事法相繩。因此,無償轉讓愷他命給他人,該他人將之摻入香菸內作為毒品施用,應該論以轉讓第三級毒品罪,而非轉讓偽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