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原則上採「令狀主義」,意思是指檢察官、警察執行搜索時,應使用由法官審查核發的搜索票,目的在於保護人民免於受非法的搜索扣押。但因搜索有時具有急迫性、突襲性,難免會發生來不及聲請搜索票的急迫情形,因此法律有規定無票仍可搜索的例外情形,「同意搜索」就是其中之一。
「同意搜索」,是指經過受搜索人「自願性」地同意檢警搜索。不過,該同意必須出自受搜索人的「自主性意願」,而非出自執行人員明示或暗示的強暴﹝例如以槍抵著腦袋﹞、脅迫﹝例如說:不敢同意給我試試看﹞、隱匿身分﹝例如以朋友身分要求進屋﹞等不正方法,或因受搜索人欠缺搜索的認識所致﹝例如應門者為小孩或外籍幫傭﹞。否則,所扣得的證據將沒有證據能力,法院不能依此認定有犯罪事實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