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保險給付請求權與車禍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屬於不同之原因,保險制度之設計是保護被保險人,而不是減少加害人之責任,因此被保險人在向保險公司請求理賠之後,自然仍可向肇事人請求賠償,並不生損益相抵問題。
然而,保險公司在向被保險人給付賠償之後,也會因保險法第53條規定取得代位權,在保險公司可以代位之範圍內(也就是不超過保險金額之請求範圍內),被保險人則不可向肇事者請求賠償,但超過此一範圍則仍不妨礙被保險人對肇事者的求償權。
由於保險給付請求權與車禍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屬於不同之原因,保險制度之設計是保護被保險人,而不是減少加害人之責任,因此被保險人在向保險公司請求理賠之後,自然仍可向肇事人請求賠償,並不生損益相抵問題。
然而,保險公司在向被保險人給付賠償之後,也會因保險法第53條規定取得代位權,在保險公司可以代位之範圍內(也就是不超過保險金額之請求範圍內),被保險人則不可向肇事者請求賠償,但超過此一範圍則仍不妨礙被保險人對肇事者的求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