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肇事原因有爭議,應藉助專家之鑑定
當事人可向各地設有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若訴訟進行中則得由司法機關囑託當地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進行鑑定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應通知當事人或關係人(如處理車禍現場之員警)到場說明,在根據相關事證,參考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做成鑑定。

另外若對於鑑定結果不服,得於收受鑑定書之翌日起15日內敘明理由申請覆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