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員警會先請你簽署尿液採驗同意書,徵求你的同意再行取樣。如果員警在無正當理由的情形下,單純懷疑你可能施用毒品而將你帶回警局要求驗尿,可以加以拒絕,這是屬於權利的正當行使。
不過,如果你曾是經過觀察、勒戒、治療而獲不起訴處分或不付審理裁定,或是曾經施用過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經執行刑罰完畢兩年內,依法律規定,本屬於「應受尿液採驗人」,警察機關本來就有權通知你到場驗尿,甚至可以強制採驗。所以,如果你是上述的應受尿液採驗的人,即便拒絕驗尿,如果員警懷疑你有施用毒品的犯行,仍然可以將你帶回警局並強制驗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