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程序中最重要的就是更生方案的審查,所以提出更生方案中的每項金額都要謹慎小心。更生方案要先通過債權人會議可決後,再經過法院認可,若更生方案無履行的可能、債務人有虛報債務等情事,法院可作成裁定不認可更生方案。但新法實施後,只要法官認為更生方案有盡力清償,應該要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什麼是盡力清償?詳見以下說明。
(一) 債務人的財產有清算價值,加計債務人在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超過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
(二) 債務人的財產無清算價值,以其在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的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
(三) 依其他情事可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者。例如:罹患重病仍願意節省支出用於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