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如有下列浪費、投機或不實行為,將導致債務無法免責:
(一) 因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導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的債務,而要開始清算。
(二) 隱匿、毀損清算財團的財產。
(三) 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的債務。
(四) 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會計文件,導致財產狀況不真實。
(五) 故意在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作不實的記載。
(六) 有清算的原因,但隱瞞事實與他人交易,導致他人受損害等等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