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95年銀行公會的債務協商機制或是依債清條例和最大債權銀行前置協商,一旦協商成功,就必須依協商的條件還款,如果毀諾,便不可以聲請更生或清算。除非毀諾的原因有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例如:生病或非自願失業),而無法依協商的條件還債,才能聲請更生或清算。但101年債清修法後,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的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協商還款的金額,應推定債務人有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而可聲請更生或清算。例如,協商或調解約定每月還款金額是1萬元,但債務人收入僅有3萬元,必要的生活支出為2萬5千元,則債務人僅剩餘5千元可以還款,此時債務人雖然毀諾,但法院可以依據債務人收支的狀況,推認債務人毀諾是基於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還是可以聲請更生或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