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是將原本沒有法律上父母子女關係的人,透過法院認可,而擬制其成為法律上父母子女關係的制度。被收養的人,在收養關係存續中,地位與婚生子女相同。

要件上,收養應由收養人和被收養人雙方作成書面的合意,並向法院聲請認可。且需注意,收養必須沒有無效、得撤銷的事由存在,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否則法院會不予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