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的終止,大致有三種情況:

(一)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可以由雙方以書面合意終止。
(二)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目的在讓他們可以有回歸本家的機會。
(三)在養子女、養父母一方有下列各款情況時,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可以向法院請求宣告終止收養:
  1.對於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
  2.遺棄他方。
  3.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裁判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
  4.有其他重大事由致難以維持收養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