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事實足認監護人不符受監護人的最佳利益,或有顯不適任的情形時,受監護人、四等親內之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人,找更為適當的人選擔任監護人,以維護受監護人的權益。
這裡所謂的「顯不適任的情形」,需就個案判斷,常見的情形包括監護人年老力衰,不堪負荷監護職務;監護人長期滯留國外,不履行監護職務等等是。
如果有事實足認監護人不符受監護人的最佳利益,或有顯不適任的情形時,受監護人、四等親內之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人,找更為適當的人選擔任監護人,以維護受監護人的權益。
這裡所謂的「顯不適任的情形」,需就個案判斷,常見的情形包括監護人年老力衰,不堪負荷監護職務;監護人長期滯留國外,不履行監護職務等等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