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是以「受監護人最佳利益原則」作為決定監護權歸屬的最高指標,但是這種抽象法律概念,各法院根據個案,很難有統一的標準,所以民法還另外規定了幾個在判斷監護權歸屬上,尤需要注意的地方,以維持各法院間在判斷監護權歸屬上的公平性:
1.受監護人的年齡、性別、意願、健康情形及人格發展需要。
2.監護人的年齡、職業、品行、意願、態度、健康情形、經濟能力、生活狀況及有無犯罪前科。
3.監護人與受監護人間,或受監護人與其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的情感狀況及利害關係。
4.如果以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人的利害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