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通常需經過生父與生母結婚(準正),或者生父認領,才能與生父成為婚生子女關係,享有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然而現今社會,未婚生子的情況並不罕見,經常聽聞生父不願意對小孩負養育責任,這時候就必須透過強制認領,來令生父負法律上的義務。
所謂強制認領,是指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對於應認領而不為認領的生父,向法院請求確定生父子女關係的存在,本於此事實而創設法律上親子關係的一種制度。
提起強制認領之訴,必須由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作為原告起訴,並以生父為被告,且需有足認其為生父的具體事實,才能提起。如果生父在起訴前已死亡,可以其繼承人為被告;如果生父在判決確定前死亡,則由其繼承人承受訴訟;如果沒有繼承人,則由檢察官續受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