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令」可以保護家暴被害人免於再被傷害,它可以命令加害人離開住居所、離開被害人的生活環境,保護被害人的安全,還有其他多項的保障。

保護令的聲請程序,以及是否需要開庭,需視所申請的保護令為何種而有不同:
1.通常保護令:
可由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主管機關以書面向法院申請,需經法院審理後才能核發。有效期限最長為2年,失效前得聲請法院撤銷、變更或延長,延長期間最高為2年。
2.暫時保護令:
可由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主管機關以書面向法院申請。原則上,法院可以不經審理程序而核發,並自核發時起生效,而於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3.緊急保護令:
可由檢察官、警察機關、主管機關以書面、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於日夜間或休息時向法院申請。只要依警察人員到庭或電話之陳述,足認被害人有急迫危險者,法院就應在4小時內以書面核發緊急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效,而於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