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著作權法原則上採「創作保護主義」已於前述(可參考「如何取得著作權?誰是著作權人?」)。然而,是否著作人就一定是著作權的權利歸屬人?這就未必了。
著作權法上就「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與「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這兩種著作情形的著作人之認定與著作權歸屬,有作特別的規定如下:
1.如果是受他人所雇,而在職務上完成著作,原則上是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時,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而以受雇人為著作人時,原則上著作權歸屬雇用人享有,但契約另有約定由受雇人享有時,從其約定。
2.如果是出資聘請他人完成著作,原則上是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時,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而以受聘人為著作人時,著作權的歸屬,依契約約定歸屬於受聘人或出資人其中一方享有;如果沒有約定,就歸受聘人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