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雖然賦予著作人各種權利,然而倘若過度保護著作人,也可能導致國家文化發展上的阻礙,因此著作權法上還有所謂「合理使用」的制度,以調和公益與私益,對著作權人所享有的權利作一定之限制,也就是對於著作的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的侵害(著作權法65條第1項)。

在判斷是否符合著作權法「合理使用」的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並特別考量「利用之目的及性質」、「著作之性質」、「所利用的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的比例」、「利用結果對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的影響」等因素加以認定之。

因此,抄襲的頁數占全書的比例很少,如果該部分屬於著作中較不重要的部分,應可以主張合理使用,不構成侵害著作權;但如果該部分為全部著作的精華所在,則仍可能無法主張合理使用,而構成侵害著作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