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申請人有違反專利法規定的情形時,我國專利法上設有舉發撤銷的制度,簡單來說,只要有前述條文內所規定的法定事由,「任何人」都能向專利專責機關提起舉發,專責機關審查後,倘若發現申請人確實有違反法定事由,則會撤銷其專利,經確定後,該專利權效力視為自始不存在。

而主張權益方面,待真正發明人(即第5條2項之專利申請權人)完成專利的申請,成為專利權人之後,可以依專利法96條之規定,向侵權者請求除去或防止侵害、請求銷毀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請求回復名譽,以及向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專利權之人請求損害賠償等等。損害賠償的計算方式,依97條規定,大致上可分為「具體損害計算說」、「差額說」、「總利益說」、「合理授權金」、「懲罰性賠償金」等方式,由專利權人擇一作為計算損賠額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