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即勞工具連續性曠工三日。

「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係依曆計算,指國曆之月曆計算一個月之意思,例如勞工於一月不連續曠職三日,接著於二月份又不連續曠職三日,雖然前後共六日曠職,但因跨越兩個不同月份,所以不構成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之解僱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