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職停薪勞基法上並無明文規定,因此公司若訂有留職停薪之約定,本質並不違反勞動基準法的規定,應屬有效。但公司若以「虧損或業務緊縮」為由,要求勞工辦理留職停薪,以規避資遣費之支付,以明顯牴觸勞基法第11條第2款規定,勞工面對此情況可為下列請求:

1.勞工得請求復職,並請求給付未上班期間之薪資。(民法第487條可參)
2.勞工若不想請求復職,可依雇主違反勞工法令,終止勞動契約,請求資遣費。(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