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上雇主本於勞工就有一定的管理和職務調動權利,但如果雇主違反以下之原則(即調動五原則),此調動就不合法,勞工可以拒絕。

一般而言就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有關事項,應在勞動契約中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款參照),若是資方因業務需要而調動勞方之工作場所及變更工作有關事項時,除動契約已有約定,應從其約定以外,資方應依誠信原則為之。而且為保障勞工權益,避免雇主利用調職手段懲戒甚或報復勞工,有必要就雇主調職命令權加以限制,是雇主如有調動勞工之必要,應依下列原則辦理:「(1)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需;(2)不得違反勞動契約;(3)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做不利益變更;(4)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5)調動地點過遠,雇主應予必要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