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競業禁止是雇主為了避免重金培訓的員工任意轉職到競爭者處工作,或帶走重要營業秘密等資訊,但同時限制了員工的工作權與財產權,目前實務上的立場是這類約定,在符合特定條件之限制下仍然有效。 然而,競業禁止畢竟是雙方契約所自由形成的,而契約不能拘束契約以外的第三人,因此違反競業禁止時原雇主是無權要求新雇主解雇員工的,但必須注意當初所簽的競業禁止是否有違約金或賠償的規定,雇主就該部分是可以對違反競業禁止約定的離職員工請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