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要聲請取回擔保金前,必須先撤銷假扣押裁定及強制執行程序,之後可以向法院提存所聲請取回。取回擔保金的方式有很多種,以下概述常見的方法:
1. 已取得全部勝訴的確定執行名義:例如支付命令、確定判決或其他與判決有同一效力的法院公文,前揭公文須是原請求金額的全部勝訴,即可直接以前揭公文向提存所辦理取回。
2. 同意書及印鑑證明:需債務人出具同意返還提存物的同意書及其最近三個月內之印鑑證明(公司的話,需附法定代理人身分證件及三個月內的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以前揭文件向法院聲請裁定准予返還提存物。之後據准予返還提存物的裁定及確定證明公文向提存所辦理取回。
3. 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寄發存證信函給債務人,請其在收到存證信函的21日內向行使權利,當債務人收到後過了21天還沒行使權利的話,就可以據存證信函和回執向法院聲請裁定准予返還提存物。之後據准予返還提存物的裁定及確定證明公文向提存所辦理取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