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離職是屬於終止勞動契約,這是一種形成權,只要符合勞基法第15條準用第16條的規定,在特定資歷時提前10日、20日或30日向雇主表示離職的意思即可,並可在預告期滿後逕行離職,不會有違法或違約責任。

另外雇主若有勞基法第14條情形時則可以不用預告直接終止勞動契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