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除了是因為員工有勞動基準法第12條所列的情形(如對同事施暴、重大侮辱、受有期徒刑宣告、無正當理由曠職連續三日或當月達六日等)之外,雇主在合法解僱員工時應依勞基法踐行預告程序,而應該幾天前預告則依各員工之資歷長短而不同: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但未滿一年者,應於十日前預告。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但未滿三年者,應於二十日前預告。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則應於三十日前預告。

除此之外,在這段預告期間內,勞工每周可以至少向雇主請兩日以內的謀職假,請假期間之工資雇主須照給,雇主如果沒有遵循預告期間的規定,則必須向勞工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勞基法第16條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