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 款規定,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雇主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而所謂「不能勝任」,除了指勞工在客觀上之學識、品行、身心狀況及其能力上不能完成工作之外,如果勞工主觀上有能做而不願做,或怠忽其所擔任之工作,導致不能完成其職務內容,或其違反勞工應忠誠履行勞務給付之義務,也屬不能勝任工作之情形。目前而言,法院判斷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是否確不能勝任,會看三件事情,分別是勞工的學識、品行、能力、身心狀況等客觀情勢,及其工作態度與敬業精神等主觀意志,兩者綜合觀察,最後本於誠信原則判斷該勞工所提供之勞務,是否「確已無法達成雇主基於其與勞工之勞動契約,所欲達成客觀上合理之經濟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