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的實務見解認為,只要是貸以民法禁止的週年利率就是重利(即週年利率超過20%)。但近期實務見解認為,應審酌行為時當地經濟及一般交易情況而定。也因此,實務上認定重利的標準並不一致,有認為月息在三分以上就是重利,也有認為月息在十分以上才是重利,且同一個地區的法院認定可能都不同,因此,不一定放「高利」貸,就一定觸犯重利罪。
103年修法後,明文規定「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和其他與借貸相關的費用,只要總額與原本相較有顯不相當的情形,無論費用名目為何,都屬於重利。另外,修法後增加重利罪的法定刑度,從一年改為三年有期徒刑,以遏止重利歪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