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取財罪的恐嚇手段和強盜罪的脅迫手段,都會使他人心生畏懼。近年來的實務見解認為,兩者的差別在於威嚇的程度不同,如果程度足以壓抑被害人的意思自由,至使不能抗拒而交付財物,就是強盜罪;如果程度不足以壓抑被害人的意思自由,被害人仍有自由斟酌是否交付財物的空間,僅構成恐嚇取財罪。例如,聲稱:「我是萬華老大,保護費怎不給一下」,雖然會使店家心生畏懼,但店家仍有選擇是否交付的餘地,老大應成立恐嚇取財。不過,在荒山野外被人脅迫交付財物否則先姦後殺,被害人似乎已經沒有選擇餘地,只能交付財物脫身,所以應為強盜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