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故買贓物罪。刑法上的「贓物」,是指因財產犯罪所得之物,例如因竊盜、搶奪、強盜、侵占等所得之物,如果是賄賂罪的賄款,就不是「贓物」。另外,行為人必須對於買受的客體為贓物有所認識,如果買受當時不知後來才知道,就不會構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