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解決金錢債務糾紛的調解程序,可分為兩大類:
1. 民事訴訟法上的調解: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關於財產權的訴訟,金額在50萬元以下者,在起訴前要先經過法院的調解,也就是債權人提起訴訟的話,會視同調解的聲請。調解如果不成立就會進行訴訟。但調解成立的話,則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調解成立的十日內,法院會將調解筆錄正本寄給當事人,當事人可以依調解筆錄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2. 鄉鎮市調解:在鄉鎮市公所調解成立時,調解委員會作成調解書,在調解成立之日起的七日內,會將調解書送到管轄法院,由法院進行審核。民事事件的調解,經過法院審核核定後,當事人就同樣的事件,就不能再行起訴。依據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規定,經法院核定的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