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間某些居於較強勢地位的債權人,為了規避民法約定利率的最高限制,而謀求更多的利益,在交付借款時會先預先扣除部分並聲稱是利息,但還是有借據與約定 利息,如同本件一樣。但其實我國法院已表示,若是這樣預扣的和約定利息之總計,已超過最高利率年息20%之規定,則應該屬於民法第206條巧取利益而無 效。所以本件案例,甲預扣2萬又約定年息12%,當然是巧取利益的無效行為,債務人乙所負擔之債務金額,應以其所實際取得之金額為準,利息的計算,應該依 照實際取得的8萬來做計算標的。至於預扣的2萬,債權人並無取得權利,債務人也可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