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中常有違約金之約定,違約金通常是以確保契約之履行為目的,當事人約定當一方無法依約履行時,應支付一定的金額做違約金,而違約金又可以分為「損害賠償預定性違約金」和「懲罰性違約金」。前者是雙方預先約定不履行契約債務所生的損害賠償總額,一旦發生債務不履行,債權人就可以對債務人請求。懲罰性違約金則是,當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債權人不僅可請求給付違約金,還可以請求違約的相關損害賠償,但必須在契約內容中有明示規定才有效力。
不過雖有約定違約金,但法院還是可依民法第250條有權限比照債權人因一部履行所受之利益,減少違約金;或依第252條,法院按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判斷違約金是否過高應該酌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