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縱使離婚,仍應分攤扶養子女所需的費用,到子女成年為止。有關子女扶養費的計算方式,法院一般會參考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各縣市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以台中市為例,101年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為18,295元,一般均以父母雙方負擔二分之一為原則,故一人每月要負擔子女生活費用9147.5元。如果對方不支付小孩的扶養費,可以起訴請求對方給付;如果有先幫對方代墊小孩扶養費,則可依不當得利的規定起訴請求對方返還代墊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