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探視權,即「會面交往權」,是讓沒有取得監護權的一方,在無法和子女共同生活的情形下,仍能和子女接觸聯繫的一種親權。

原則上,雙方可透過協議,訂定會面交往權的內容,其內容越具體越好,如果不知道如何擬訂,建議可委由律師撰擬,以免日後發生爭執。而如果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無法達成協議時,未取得監護權的一方,亦可以請求法院酌定其對於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於聲請狀中以附表的方式具體載明探視之時間、方式及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