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上離婚後子女的監護權應由父母雙方協議,若協議不成或未協議,夫妻任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請求法院酌定子女監護權(民法第1055條第1項)。

最常見的情況,是在訴請裁判離婚時,會一併請求法院酌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此時當事人可具體主張對方不適合擔任監護人的原因,例如:經濟能力不佳、會打罵小孩等,並具體主張自己適任監護人的原因,例如:家庭支援系統良好、有較佳之經濟能力等,盡量列舉出自己的優勢,才能在爭取監護權的訴訟中,有更高的機會讓法院將監護權判給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