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協議離婚」是完全由夫妻雙方進行協議,沒有公正第三方介入,有時對弱勢、軟弱的一方較為不利;而「判決離婚」的條件又較為嚴格,須有法定事由才能提起,因此我國在98年引進「調解離婚」制度,只要經過法院調解離婚,在調解成立時起,婚姻關係就直接消滅,法院會依職權通知戶政事務兩人的婚姻關係已經消滅。對於無法協議離婚,又不想經歷裁判離婚之漫長訴訟程序的當事人,聲請調解離婚也許是個可行、不失保障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