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被告之兄弟)死亡後,其所留遺產由兄弟姐妹4人共同繼承。繼承人之長兄(被告)主張遺囑載明由他單獨繼承全部遺產,但遺囑製作日期是在被繼承人死亡前二日製作,被繼承人正處於癌末病危狀態,住在加護病房意識不清,且遺囑簽名字跡與被繼承人的簽名明顯有差異,該遺囑與法定方式不符,應屬無效。但被告執意爭執該遺囑已生效,其他三名兄弟姐妹遂委請楊律師提起確認代筆遺囑無效之訴訟。
被繼承人(被告之兄弟)死亡後,其所留遺產由兄弟姐妹4人共同繼承。繼承人之長兄(被告)主張遺囑載明由他單獨繼承全部遺產,但遺囑製作日期是在被繼承人死亡前二日製作,被繼承人正處於癌末病危狀態,住在加護病房意識不清,且遺囑簽名字跡與被繼承人的簽名明顯有差異,該遺囑與法定方式不符,應屬無效。但被告執意爭執該遺囑已生效,其他三名兄弟姐妹遂委請楊律師提起確認代筆遺囑無效之訴訟。
代筆遺囑容易發生爭執的情況,多是被繼承人已處於病危狀態,繼承人為了獨佔遺產,事先擬好遺囑,再由被繼承人點頭或回答「嗯」確認遺囑內容,但被繼承人未口述遺囑內容,而與法律規定的遺囑作成方式不符。經楊律師聲請傳喚見證人後,發現本案遺囑有上開情況,被繼承人無法清楚表達遺囑內容,從而見證人也無法見證系爭遺囑確是被繼承人的真意,法院亦為相同認定,因而認定系爭遺囑無效,判決被告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