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被告之兄弟)死亡後,其所留遺產由兄弟姐妹4人共同繼承。繼承人之長兄(被告)主張遺囑載明由他單獨繼承全部遺產,但遺囑製作日期是在被繼承人死亡前二日製作,被繼承人正處於癌末病危狀態,住在加護病房意識不清,且遺囑簽名字跡與被繼承人的簽名明顯有差異,該遺囑與法定方式不符,應屬無效。但被告執意爭執該遺囑已生效,其他三名兄弟姐妹遂委請楊律師提起確認代筆遺囑無效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