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主張其所創作之「消防灑水頭組」因具有新穎性、進步性及實用性,蒙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核准新型專利,而被告(即委託人)擅自使用該產品賺取利益,已侵害原告專利權故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100萬元,委託人認其產品並無侵害他人專利權,委請楊律師為其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