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人對某知名漫畫改編之卡通享有在台獨家重製、發行、銷售、出租等之專屬權利,依著作權法第37條第4項規定,原告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被告未經原告同意,竟擅自重製盜版光碟,且於被告所經營位於臺中縣對面之夜市攤位販售予不特定人牟利,侵害原告就該等影片所享有之權利。今委請楊律師提起民事損害賠償告訴。
委託人對某知名漫畫改編之卡通享有在台獨家重製、發行、銷售、出租等之專屬權利,依著作權法第37條第4項規定,原告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被告未經原告同意,竟擅自重製盜版光碟,且於被告所經營位於臺中縣對面之夜市攤位販售予不特定人牟利,侵害原告就該等影片所享有之權利。今委請楊律師提起民事損害賠償告訴。
本案楊律師同樣先建議委託人提起刑事告訴,在刑事偵查過程中將事實進一步釐清,再利用刑事附帶民事提起損害賠償,節省裁判費。在民事訴訟過程中,藉由提出刑事起訴狀和其他相關證據,證明被告確實已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負損害賠償責任。法院判命被告應賠償原告新台幣8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