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人(即原告)為國際知名品牌,被告卻擅自自93年間起,製造近似商標之手提袋、背包、皮夾等商品,販售予不知情之訴外人,委託人為保障自身品牌的合法利益,委請楊律師提起侵害商標權的相關訴訟。
委託人(即原告)為國際知名品牌,被告卻擅自自93年間起,製造近似商標之手提袋、背包、皮夾等商品,販售予不知情之訴外人,委託人為保障自身品牌的合法利益,委請楊律師提起侵害商標權的相關訴訟。
本案楊律師先建議委託人提起刑事告訴,再利用刑事附帶民事提起損害賠償,節省裁判費。審查商標時,商標是否相同可以明顯判斷,所以主要的問題都是商標是否近似,而這部分往往也是最困難的,實務上也沒有固定的判斷標準。依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公布之商標近似審查基準,商標在外觀、觀念或讀音方面有一近似者,即為近似商標。本案法院認定被告侵害商標權判命賠償1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