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外人出版社於96年間所出版之季刊「風景畫」專欄內容,係原告受訴外人委託所撰寫。嗣後,被告甲與該出版社簽訂合約,由該出版社承攬其委外之「台灣風景」季刊撰寫、發行等相關事宜。詎被告甲於98年間所出版、由被告乙(專欄編輯)所撰寫之北台灣風景等書籍,文章內容與係爭著作顯有抄襲並侵害原告著作權之故意,爰委由楊律師以甲乙為共同被告提起侵害著作權損害賠償訴訟。
訴外人出版社於96年間所出版之季刊「風景畫」專欄內容,係原告受訴外人委託所撰寫。嗣後,被告甲與該出版社簽訂合約,由該出版社承攬其委外之「台灣風景」季刊撰寫、發行等相關事宜。詎被告甲於98年間所出版、由被告乙(專欄編輯)所撰寫之北台灣風景等書籍,文章內容與係爭著作顯有抄襲並侵害原告著作權之故意,爰委由楊律師以甲乙為共同被告提起侵害著作權損害賠償訴訟。
著作權案件關鍵在於,認定相關著作權歸屬以及侵害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故意或重大過失。經楊律師舉出相關證據後,法院認定被告乙無侵害原告著作權之故意或過失。但就被告甲的部份,法院認定系爭著作與北台灣風景叢書均為被告甲出版之刊物,對其內容應知之甚詳,於審稿時自無無法注意之可能,被告甲過失侵害原告著作財產權應堪認定,故判決被告甲就原告所受損害負賠償之責。